检验业务受理流程

发布日期:2021-10-12 16:55:56

检验业务受理程序

1  检验业务接待受理

1.1 确认检品是否在我院承检目录中

a)业务受理人员查看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及我院承检目录,确认检品是否包含在承检目录中。包含在我院承检目录中的产品,受理人员按1.3条继续办理。

b)若产品名称不在我中心承检目录中,受理人员按1.2条的要求办理。

1.2 检验能力评审

a)客户提供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和说明书并填写《承检目录外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申请评审单》后,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将资料转至相关检验科室,进行检验能力评审。

b)业务受理人员按照评审意见,通知客户办理检验委托手续或告知客户不能受理其检测的原因。

1.3 业务受理根据产品情况指导客户办理资料预审手续,或直接签订检验合同。

a)业务受理判断产品是否需要预评审,并指导客户提供相关资料。

b)客户提供资料齐全并填写《资料预审记录单》后,业务受理负责将资料转至相关检验科室。

c)业务受理人员按照检验科室评审意见,通知客户签订检验合同或修改、补充资料。

1.4 检验业务合同签订

a)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时,须提交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、中文说明书及其他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。

b)业务受理人员应按照本院程序文件规定与客户签定检验业务合同。业务受理人员确定送检材料齐全后,指导客户填写《医疗器械产品检验委托书(客户填写版)》,提交受检样品。

1.5 检验合同评审

a)合同评审中若资料或合同内容有问题的,业务受理人员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告知客户,通知其对资料或合同进行修改、补充,修改、补充资料或合同内容后,再次进行合同评审。

b) 合同评审通过,无需缴费且样品齐全的,可进入检测流程;

需要缴纳检验费用的,通知客户交费。

c) 合同评审不通过,告知客户无法继续办理的原因。